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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网上备案办事指南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网上备案办事指南

一、项目名称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二、项目内容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产品信息备案、备案信息变更、备案有效期满4年后继续生产、备案信息注销。

三、备案依据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3.《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13年第10号)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公告》(2015年第268号)

四、备案范围

  省内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五、备案方式

  登录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系统进行备案操作。

  登陆方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许可服务—网上办事—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系统。

  登陆网址:http://125.35.6.80:8080/ftba/itownet/_framework/login.jsp

六、备案资料目录

  (一)企业注册账号所需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如有);

  3.申请证明文件。

  (二)产品信息备案所需资料:

  1.产品配方(不包括含量,限用物质除外)

  2.产品销售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七、备案信息系统操作

  使用系统前,请认真阅读帮助中心(网址:http://125.35.6.80:8080/ftba/itownet/shelp/help.jsp)及《企业使用手册》(网址:http://125.35.6.80:8080/ftba/itownet/shelp/template/ftba_user.pdf)详细了解备案信息系统操作流程及要求。

八、备案资料要求

  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上传的图片、文字必须清晰完整。

  (一)企业注册账号资料

  1.营业执照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应当上传原件彩色扫描件。

  2.申请证明文件应当使用统一的格式,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产品配方

  1.全部原料应当详细列明标准中文名称、原料序号、限用物质含量、使用目的等内容。

  2.复配原料应当以复配形式填报,应当标明各组分的标准中文名称。香精不须列明具体香料组分的种类和含量。

  3.除复配原料外,化妆品原料(含复配原料中的各组分)应当按《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使用标准中文名称。无标准中文名称的,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录的名称、化学名称或植物拉丁学名,不得使用商品名或俗名。

  4.着色剂应当提供《化妆品卫生规范》载明的着色剂索引号(简称CI号),无CI号的除外。

  5.来源于石油、煤焦油的碳氢化合物(单一组分的除外)的原料,应当标明化学文摘索引号(简称CAS号)。

  6.套装、组合包装或配合使用的产品,分别报送产品配方。

  (三)产品销售包装

  1.产品包装照片应当上传平面图、正面立体图和使用说明书。上传的包装照片一张为包装拆开后六个面的平面图照片或带标签信息的包装正反面图片,另一张为产品主展示面的立体图。如果产品有使用说明书,同时需要将使用说明书扫描后上传。

  2.产品为系列产品时,如包装相同,仅规格不同时,上传一种规格的产品包装即可,但要备注全部规格信息;如包装不同,则需把所有产品包装图片上传。

  附件:企业端使用手册

九、办理流程

  注册账号:申请人进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系统(网址:http://125.35.6.80:8080/ftba/itownet/_framework/login.jsp),阅读帮助中心及《企业使用手册》,按照使用手册指引,上传《营业执照》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原件彩色扫描件,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申请证明文件;审核通过后,进入申请时填写的邮箱,激活账户并设定密码。

  申请:申请人应按照《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13年第10号)等有关规定,按备案资料要求在系统中填写《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配方表》,并上传产品销售包装,确认后提交。

  备案:材料申报成功后,由所在地市局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及复核,省局负责确认,符合备案要求的,通过系统生成备案号及备案电子凭证;不符合要求的,按规定退回企业、责令整改或立案查处,并注明理由。

十、收费标准:

  无收费

十一、进度查询及办理结果

  (一)办理进度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登陆账号进入企业申报端查询办理进度。

  (二)办理结果

  备案凭证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自备案之日起,每满4年重新确认产品备案信息。

  凭证领取方式:申请人自行通过备案系统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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