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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厨房经营许可核查要求

更新时间:2020-03-31 10:42:12 作者: 来源:

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经营许可核查要求 

1、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设置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并相应配备1名以上专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

2、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设置和设备实施应当符合《通则》的规定。

   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处理区的面积不得小于300 m2。

   具体核查项目和判定标准见第三类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

3、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不得配送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自制冷冻饮品(包括冰淇淋、酸奶、乳酸发酵饮料、鲜榨果汁以及其他冷冻饮品)、裱花蛋糕以及其他冷加工糕点,但中央厨房以半成品形式配送至门店后现场改刀的烧卤熟肉制品以及现场调制的凉菜、沙拉等冷食类食品除外。

4、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配置相应的设备设施,为配送食品的容器(或包装)标注产品信息,如加工单位、生产日期或批号及时间、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或加工方法等。

应当建立食品追溯系统,食品采购、配送台帐使用信息化管理;制作一式两联以上的产品配送清单(出货单),项目内容包括配送单位名称、配送对象、配送日期、品种、数量、生产日期或批号、发货人、收货人等。

5、中央厨房仅限于为本餐饮服务单位所属(含加盟)的餐饮门店配送食品成品或半成品。

   配送门店清单、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应当在申请许可时一并提交备案,如发生变更,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许可审批部门。

6、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具清洗消毒应当采用热力消毒(因材质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

7、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设置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

检验室应当配备相应的检验设施和检验人员,具有快速检测食品原料中兽药残留、农药残留等理化指标和检验食品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微生物指标以及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用具大肠菌群等项目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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