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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相关事宜

更新时间:2017-09-30 15:00:40 作者: 来源:

随着行业的不断发展,社会在不断进步,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把眼光放在保健食品行业上,由于保健品行业兼具医疗和消费品两种属性,促使其逐渐成为医疗消费升级的收益行业,于此同时,一些虚假宣传、质量安全等问题造成的市场乱象也层出不穷,目前国家层面和各省市政府均出台了一些与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相关政策。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规则》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那么关于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相关事宜都有哪些呢?

 

一、2018年1月1日起,强调原料质量的标准应与产品注册标准或备案内容相一致,便于生产过程监管和产品质量的追溯。其中包括: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物生产许可,应在品种明细项目标注原料提取物名称,并在备注栏目载明该保健食品名称、注册号或备案号等信息;复配营养素生产许可,应在品种明细项目标注维生素或矿物质预混料,并在备注栏目载明该保健食品名称、注册号或备案号等信息。 

二、要求企业对“原料提取物的生产记录、检验记录、销售记录等各项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提取物留样至少保存至保质期后一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三、持《食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SC证)的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当在保健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注新的SC证编号,不再标注旧证号,保健食品生产者存有的旧版包装和标签,可以继续使用至2018年10月1日止。

四、根据食品生产许可“一企一证”原则,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同时生产其他类别食品,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含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类别、品种等)的,由规定的许可权限受理机关统一换发新证,原SC证予以收回,新SC证增加此次变更的相应信息,许可类别按许可先后顺序标注,日常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按许可类别对应的顺序标注,发证机关为受理审批机关,明细表变更相应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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